从12月14日开始,北京市交管局针对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设置四条“高压线;四条“高压线”内容是:酒后驾车、非司机开车、闯红灯和“涉牌”违法(无牌,套牌,假牌,故意涂改、污损、遮挡号牌等)。所有驾驶人都不能触碰,触碰了就要付出巨大代价,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上述四种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观恶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市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以酒后驾车为例,2004年以来,全市因酒后驾车已造成交通死亡事故170起,200人死亡,127人受伤。2006年11月28日凌晨,外省市的6名高材生满怀信心,来京报考中央美院,结果被一辆大货车卷入轮下,造成一死三伤,肇事司机安徽籍来京人员杜利属酒后驾车。2006年初,京广桥发生一起死亡6人的单方翻车事故,司机也是酒后驾车。
将酒后驾车等四种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设为“高压线”,目的是既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用法律的手段维护社会和谐和安全稳定,也是让违法者不敢违法,保护他本人及家人的安全与幸福,对人的生命高度负责就是最大的服务。近几年,全国有几位深受群众喜爱的演员因酒后驾车而离开了我们,我们不愿看到这样的悲剧再次重演。12月13日,演员吴京因醉酒驾车被依法拘留,这既是维护法律尊严,也是对他和他家人的安全与幸福高度负责。
对这四种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交管局发现一起严格处罚一起,一起也不能容忍,决不心慈手软。市交管局依法采取的措施是:
二、应暂扣驾驶证的一律按高限暂扣,应吊销驾驶证的一律吊销;
以上各项,凡够并处条件的一律合并处理,例如醉酒驾车,要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驾驶证6个月到3个月,罚款1800元,记12分,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单位还要按照内部规定严肃处理。
目前,市交管局已经加强定量分析,总结规律特点,集中警力和各种技术方法,全面加大查处力度,并以“断其一指”的决心,完善长效机制,长时间坚持下去。
希望社会各界对市交管局的管理措施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希望每个单位都要以设置高压线的态度对待本单位发生的四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把这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灭在上路之前;希望每位驾驶员都要把这四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高压线”,不要触碰;希望每个社会成员劝诫亲戚、朋友呢别触碰四条高压线,一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目前市交管局在《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的细化标准为: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3至15日拘留,暂扣驾照12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记6分,并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驾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贴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对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法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对应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法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